番禺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1-12-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区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细则》,根据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番禺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查找廉政风险点,分析评定风险等级
       (一)开展单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根据单位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等方式,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查找在人财物管理、业务流程、制度规范、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风险点。
结合教育系统实际,重点查找依法行政、物资采购和购买教材教辅材料等情况。查处和预防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公开的职责、标准、范围等进行许可,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查找教材、图书、报刊等经营项目,查处和预防教材、教辅材料、图书、报刊的编审、发行、选用、购销;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学校后勤服务等过程中收送“回扣费”、“发行费”、“劳务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违规补课或变相办班的行为等。
       (二)开展个人(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全体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查、互找、群众提、领导点、组织审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查找个人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风险点。结合实际,重点对招生、招聘、采购和财务等工作岗位进行排查。
       (三)分析评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进行等级评估,确定风险点的等级。其中,各级领导岗位、招生、招聘、采购和财务等工作岗位为二级风险点,其它岗位为三级风险点。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更加详细地分析评定风险等级,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防范机制
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是预防腐败的根本保证。坚持用制度管理工作权、管事、管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防范机制。
       一是落实干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个人述职述廉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是加强重点岗位制度建设。加强教育系统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基建工程、图书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后勤产业、职称评聘、科研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围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标、招生、招聘竞岗、收费等工作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能,切实做到清正廉洁、干净干事。如在物资采购方面,要继续狠抓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广州市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增强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抓好评标的关键环节,做好采购后的跟踪检查工作等。
对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推行定期轮岗制度。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守财经制度,规范费用开支范围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制度的收支或手续不全,凭证不实者有权拒付,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三是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落实领导包案化解制度。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和查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登记、领导阅批、信访查结等工作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多项制度,完善问题倒查机制。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区教育信息网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宣传教育政策及其新发展。
三、开展岗位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在认真查找分析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廉政教育活动,明确岗位职责、理清岗位风险、梳理教育内容、设计岗位教案、落实教育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全体教职工深刻认识教育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岗位廉政风险,熟练掌握风险防范措施,自觉把岗位的廉政要求转化为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
       一是扎实开展党风和思德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完善各项学习制度,制定教育规划,自觉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强化班子自身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倡导务实工作作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进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创新。探索加强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定期举办教育行政干部素质教育培训班、党建、师德报告会和纪检监察专题讲座。
       二是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强化“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教育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广州市番禺区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通过专题报告、讲座、专题讨论、参观学习等,强化警示教育。廉政问题响鼓重敲,逢会必讲,谈心交流活动经常开展,依法治教工作不打折扣。同时深入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营造风清气正、正直做人、干净干事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强化源头防范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化是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两年来,全区投入3.5亿元作为规范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2010年我区顺利通过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终期督导验收。今后要以高位均衡为目标,努力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到公平均等的优质教育。要继续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人、财、物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均等性,促进机会公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积分申请办法,解决外来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2010年下发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10个方面进行量化和积分考核,结合当地镇(街)公办学校提供的学位数进行排序,划定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人数,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今后要对积分申请办法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宣传,增加群众的知晓;减化程序,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问题。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2010年,我局与市局签订了《广州市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责任书》,与各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了《广州市番禺区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责任书》,今后,要根据上级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招生比例。
       四是保障小区业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妥善解决房地产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扶持已接收的丽江花园小学、南国奥园中学等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并利用剩余学位资源,解决祈福新村住宅小区业主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与番禺奥园、雅居乐花园、祈福新邨、富豪山庄、自在城市花园的开发商签订的有关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协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实行廉政风险动态化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要对廉政风险实行动态化管理,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及时收集廉政风险动态信息,并对风险预警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保证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有效进行。要坚持以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小金库”为重点,切实落实《关于继续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一是加强管理和检查,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开学收费检查力度。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学教育收费大检查,要求各学校做到“四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及时纠正问题,限期整改。强化期中监督。每学期期中阶段,采取电话询问、走访学生家长等方式,调查了解各学校收费执行情况。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加大暗访和民意调查力度,加强干部试用期满和中期考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项目、关键环节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对相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各类票据使用行为。继续推进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区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规定,继续搞坐收坐支,隐瞒、截留财政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将学校饭堂作为侵占学生利益的“平台”、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二日